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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中医药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和质量核查工作的规定

发布时间:2020-08-24 | 作者:中医学院 | 阅读次数:
   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和学术成果的集中体现,是学位授 予质量的重要指标。近年国家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高度重视,国 务院学位办出台了《博士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》,每年组织对已
授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抽检。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, 保证学位授予质量,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评阅和质量核查工作程序, 健全和完善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体系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
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和《山东中医药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》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 本实施办法。具体内容如下:
    一、论文评审工作要求
  (一)范围与形式
    1、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包括同行评议和评阅。同行评议采用匿名 双盲评审的方式进行,由学校统一组织,通过第三方平台聘请2名 本专业省外专家(博导或正高职称)匿名评审。学科或教研室还需
聘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两名正高职称的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,评阅 人参加论文答辩。
         2、硕士学位论文评审采用匿名双盲评审的方式,由学校统一组 织,通过第三方平台聘请 2 名本专业省外专家(硕导或副高以上职 称)匿名评审。
  (二)匿名评审结果认定
    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分为三种情况:
    1.A:合格,即达到博(硕)士学位论文水平,同意论文答辩。
    2.B:基本合格,即基本达到博(硕)士学位论文水平,但存在 一定问题,进行较大修改后可参加本次论文答辩。
    3.C:不合格,即未达到博(硕)士学位论文水平,不同意参 加论文答辩。
  (三)评审结果处理办法
    评审结果认定参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《博士硕士论文抽检办法》, 具体规定如下:
    1.评审结果 2 份均为“A”者,应根据论文评阅专家的意见修改 论文后参加答辩。
    2.评审结果中有 1 份“A”、1 份“B”者,须针对评审专家意见 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,经导师审核、所在学院复审通过方可参加论 文答辩。
    3.评审结果有 2 份“C”者,取消当次论文答辩资格,需对论文 进行较大修改后参加下一次学位申请;
    4.评审结果有 1 份“C”或 2 份“B”者,研究生需对论文进行 认真修改,经导师审核后再次匿名送审 2 位专家(送审时附第一次 评审专家意见)。二次评审结果认定:
    (1)若再有 1 份及以上“C”者,取消当次论文答辩资格;
    (2)博士研究生论文若有 2 份“B”者,取消当次论文答辩资 格;
    (3)硕士研究生论文若有 2 份“B”者,由学院组织专家小组 对论文质量进行审核,确定是否可参加当次论文答辩。
    (4)其余情况可以参加当次论文答辩。
  (四)论文评审结果复议
    1.取消当次答辩资格的学位申请人和导师,如果认为学位论文 达到学位授予标准,评审意见依据不合理,可向研究生处提出复议 申请,并填写《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复议表》。
    2.复议由学校组织本学科 3—5 名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审查专家 组。专家组对学位论文质量和评审意见做出审议,就学位论文水平 是否达到相应学位层次和类别学位授予标准,及评阅专家的意见是
否合理作出实事求是的评判。
    3.如专家组认定学位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实,学位论文水平已 达到相应学位层次和类别学位授予标准,可允许研究生当季进行答 辩并申请学位。否则于半年或一年后重新申请,须再次进行学位论
文匿名评审。
    4.博士论文评阅结果认定和复议参考匿名评审结果处理办法和 复议流程。
    二、学位授予过程中论文质量核查工作要求
    1、研究生论文答辩前应将评阅专家意见提交到论文答辩委员会 供参考;答辩时,研究生须汇报对专家评审意见的论文修改情况以 便答辩专家组审议。
    2、对某些答辩通过的论文,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为不符合 学位授予标准的,可以作出修改论文且硕士生在一年内、博士生在 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的建议。
    3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基础上, 着重对有争议的论文和学位申请人进行审核。对答辩委员会通过的 论文,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,也可以 作出修改论文且硕士生在一年内、博士生在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的 决定。
    4、学位授予后,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、山东省教育厅、学 校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,如被认定为“存在问题论文”,因 个人原因无法按要求对论文进行整改或修改后重新答辩未通过的,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。
    三、学位授予过程中的督导工作要求
    学院和学校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对研究生论文评审、答辩、学位授 予全过程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督导。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制度落实不 到位、过程组织不规范、审核把关不严、论文质量不过关等问题, 学校将严肃处理,对相关部门和个人通报批评。 本规定是《山东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》的补充规定,在 博士、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具有同等效力。



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处
2020 年 8 月 24 日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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