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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山东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提前与推迟毕业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08-09-27 | 作者:中医学院 | 阅读次数:

为了加强教学管理,根据《山东中医药大学本科教育深化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》(校教字〔2004〕72号)精神,就我校全日制本科生提前与推迟毕业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 提前毕业

第一条 学生提前修满主修专业毕业规定学分,同时符合学校规定的学生毕业的有关要求,可申请提前毕业。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的时间四年制不得少于3年、五年制不得少于4年。

第二条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,前3个学期(四年制)或前4个学期(五年制)至少应修满主修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%,已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.5以上(含3.5,下同)。

第三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第4学期(四年制)或第6学期(五年制)4月15日至30日之间,填写《山东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》提出书面申请,所在学院审查学业完成情况并签署意见,经教务处审核同意,报主管校长批准。

第四条 对于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,其所在学院应妥善安排他们的实习、毕业论文(设计)等实践性教学环节,以保证学生能如期毕业。

第二章 推迟毕业

第五条 修业年限已满4年或5年,但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规定学分的学生,可以申请推迟毕业。

第六条 申请推迟毕业的学生,应在学制规定的毕业年度的4月15日至30日之间填写《山东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推迟毕业申请表》提出书面申请,所在学院审查同意,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报学校研究批准后,准予推迟毕业。但修业年限最多不得超过6年(四年制)或7年(五年制)(含休学时间)。

第七条 因不合格课程太多无法随原年级继续学习或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,经本人申请,办理学籍变更手续,可以编入下一年级学习,并随下一年级毕业。

第八条 推迟毕业的学生保留学籍,但应根据延长修业期限内学生的应修课程情况,由所在学院编入适当的年级学习和参加集体活动等,并报教务处备案。各学院要加强对延长修业年限学生的管理。

第三章 其他规定

第九条 凡被批准提前或推迟毕业的学生,其学籍列入学生计划毕业年度的毕业生名单中。

第十条 提前或推迟毕业的学生,在申请毕业的年度内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,修满学分,达到毕业要求者,发给毕业证书;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。

第十一条 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,届时未学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课程,未修满学分者,允许延长修业年限继续修读;获准推迟毕业的学生,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学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课程,未修满学分者,按永久性结业或肄业处理。

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而未申请的,按永久性结业或肄业处理。

第十三条 推迟毕业者,其继续修读期间,不参加各种奖学金的评比活动,其他待遇(如学籍管理、借阅图书、医疗、伙食)与正常修读年限内的学生相同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8级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开始试行。
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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